議案付表決時,由主席視其性質,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員有異 議時,應徵求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表決器表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表決,如有出席人員提議,並經二人以上連署或附 議時,應將其贊成、反對或棄權者之姓名,分別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