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指派專人輔導之。
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
受訓練日起一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
含基礎訓練。
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
理所指派之工作。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
之工作。
依第二十條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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