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未依本條例程序辦理,及審計機關
  接得通知無故不予辦理,其主管人員均應受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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