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案執行期間,重建處得不定期派員實施督導,並得依補助案之性質, 邀請專家學者協助督導;其督導結果,得作為重建處繼續、暫緩或停止核 發補助款之依據。 重建處進行前項督導時,得對受補助者進行訪視、查核,或要求其提供相 關文件資料,詳實說明,受補助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一項督導作業要點,由重建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