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補助案執行期間,重建處得不定期派員實施督導,並得依補助案之性質,
邀請專家學者協助督導;其督導結果,得作為重建處繼續、暫緩或停止核
發補助款之依據。
重建處進行前項督導時,得對受補助者進行訪視、查核,或要求其提供相
關文件資料,詳實說明,受補助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一項督導作業要點,由重建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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