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屬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負責審核
  ,如發現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彙編,並通知原編報機關改正。
  前項修正事項,應通知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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