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興建水庫時除利用過去所有可供分析之流量與氣象等資料以估計水庫應
  有之貯水量外,並應預先就左列各款作長期之調查:
  一、壩址上游全流域面積內之情況。
  二、水庫上游流域全面積之之降雨量及其與進水河流量間之關係。
  三、水庫蒸發量。
  四、進水河流之流砂。
  五、洪水量。
  六、地質與滲透性。
  七、進水河流之水質。
  八、水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