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以自有資產作為舉債擔保時,應經董事會同意。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本府核定。預算執
行結果,於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本府核定,並
送本市議會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