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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以自有資產作為舉債擔保時,應經董事會同意。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本府核定。預算執 行結果,於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本府核定,並 送本市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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