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依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規定核支之。其
  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支餉級標準表規
  定,於原任軍階提支級數範圍內,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高級;如尚有
  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核考列乙等以上,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級
  。
  現職技術工友,因業務需要,經改僱為普通工友者,應維持其原支技術
  工友工餉及專業加給,其年終考核結果仍得在原支技術工友餉級內晉支
  至年功餉最高級。但原技術工友缺額,不得再行遞補。
  編制內技工友,因機關(構)改制、裁撤簡併或組織精簡,經安置轉僱
  為各機關工友者,得依其學歷起支工友餉級,再以其年終考核考列乙等
  以上之服務年資,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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