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支出之款項支用減少,應收回其全部或一部份,屬於當年度者, 應由原支出科目內收回,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送 交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按原支 出性質,分別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之科目繳還 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