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支出之款項支用減少,應收回其全部或一部份,屬於當年度者,
  應由原支出科目內收回,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送
  交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按原支
  出性質,分別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之科目繳還
  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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