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之土地,得撥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用或公共用。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商業或住宅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