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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苗栗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移交事項結報後發現虛捏或遺漏情事,前後任均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 處,並追繳虧短財物。但自行補正者得免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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