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備勤勤務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藉故擅離,遇有派遣時不得推託。
二、奉派出勤,應登記出入登記簿。
三、完成臨時派遣任務後,應即返回勤務機構紀錄處理情形,繼續擔任備
    勤勤務。
四、無臨時勤務派遣時,應整裝在勤務機構保養裝備、整理文書簿冊或辦
    理其他交辦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