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公立公墓墓基使用年限為十年;公立骨灰(骸)存放櫃位使用年限為五
  十年。
  前項使用期限屆滿時,應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方式處
  理之。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埋葬或存放者,埋葬或存放當時之法令另有使用年
  限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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