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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廢棄物清理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市場外攤販應自備密封容器隨時收集殘渣及其他廢棄物,攤位四週二公 尺範圍,應經常打掃保持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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