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竣工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
  畫椿等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物修復,並將損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
  路面舖設完竣;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
  有建築物拆除完竣、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請核發使用
  執照。
  前項公共設施及公有建築物之修復,起造人或承造人得以繳納代金方式
  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於繳納代金之日起一個月內代為修
  復。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