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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聯掛車輛時,應先將連結器連接後,次將氣軔軟管、風擋及電氣連結線 連接之;摘解車輛時應將電氣連結線、風擋及氣軔管摘開,並將氣軔軟 管及電氣連結線掛於規定之鉤具上,再將連結器摘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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