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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補習班學生每一學科缺席時數達該科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 參加該科結業試驗。各科缺席時數合計達全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 者,不得參加結業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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