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照服務者,得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簽約為長照特約單位;長照特約單位之申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特 約年限、續約條件、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