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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之一
附期限之債權未到期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視為已到期 。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 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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