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於借出日之次一營業日,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歸還標借證券予出借
人,並於上午十時前經由受託證券商給付借券費(借券費=出借單價×數
量)予出借人,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應將擔保金歸還本公司。
倘本公司屆期無法歸還證券所有人出借之證券時,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得自前項擔保金額下,經由受託證券商給付借券費予出借人,並運用擔保
金餘額,補回該種證券後歸還出借人,處理後如有剩餘者,則返還本公司
。但擔保金餘額不足以補回該種證券時,則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將擔
保金餘額經由受託證券商交付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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