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之一邀集原土地 所有權人舉行配售土地作業說明會時,應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下列事 項: 一、辦理依據。 二、配售土地坐落及面積。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情形。 四、各耕作單元及地價。 五、抽籤配售作業。 六、配售土地地價繳納作業。 七、配售土地登記及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