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之一邀集原土地
  所有權人舉行配售土地作業說明會時,應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下列事
  項:
  一、辦理依據。
  二、配售土地坐落及面積。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情形。
  四、各耕作單元及地價。
  五、抽籤配售作業。
  六、配售土地地價繳納作業。
  七、配售土地登記及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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