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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二十五條
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 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 如債權人給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者,推定其利息亦已受領。 債權證書已返還者,推定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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