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變更列車進入路線時,進站號誌機應先顯示險阻號誌,使列車一度停車
  後再變更進入路線之號誌機顯示列車進站停車或通過之號誌。但遇有左
  列情事之一時,得逕將所變更進行路線之號誌機顯示列車進站停車或通
  過之號誌:
  一、已將變更列車進入路線之情事預先通知司機員時。
  二、進站號誌機,依速度控制式顯示進行之號誌時。
  三、經指定之站,對停車列車變更其進入路線或使通過之列車變更其進
      入路線停車時。
  變更進入路線未設進站號誌機並未將變更情事預先通知司機員時,應使
  列車在進站號誌機外方一度停車,將變更情事通知司機員後顯示代用手
  作平安號誌使列車進站。但事先已將變更情事通知司機員時,得逕即顯
  示代用手作平安號誌,使列車進站。
  進站號誌機共於二以上之路線,並附有進路表示機表示列車進路時,使
  列車進入任何路線,均不視為變更列車之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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