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聯動裝置故障、或保修工作等,致失去機能不能使用時,有關號誌機應
  停止號誌之顯示,依代用手作號誌辦理。
  號誌機因燈光熄滅,依代用手作號誌顯示平安號誌時,應將號誌之槓桿
  扳向反位。
  列車遇有前項情形,如無代用手作平安號誌之顯示,臂形式號誌機之臂
  雖降至規定位置,仍不得照所顯示之號誌條件運轉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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