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及其網站,揭示下列文件資訊:
一、登記證。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
四、代管費用收取基準及方式。
前項第四款規定,於經營包租業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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