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交換分合設計,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計算負擔總計表有關工程費用,應以送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
為準;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拆遷補償費,以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之數額為準;其餘重劃費用,以重劃計畫書所載數額為準;貸款利息,以
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工程費用,及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地
上物拆遷補償費與重劃費用加總數額,重新計算之金額為準。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