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務承辦人員辦理驗證時,應在申請驗證之文書上空白處蓋章證明。其 無空白處者,得蓋於該文書背面或以另紙為之,連綴於該文書上,並加 蓋騎縫章。 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驗證時,應於原文書及譯本上空白處分別加蓋驗證 章及與原文文義相符章證明,並予連綴加蓋騎縫章。 驗證證明章戳之格式,由外交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