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委員會某一委員倘經其他委員一致認為由於暫時缺席以外之其他原因
    ,業已停止執行職務時,委員會主席應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由其宣告
    該委員出缺。
二、委員會委員死亡或辭職時,委員會主席應即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由其
    宣告該委員自死亡或辭職生效之日起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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