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十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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