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民有市場之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三款至第
十一款規定之一者,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
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三日以上七日以
下之停業處分,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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