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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應即審查並派員履勘,如有不合程式或申請登記 時已發生訴訟,或顯已有爭執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俟訴訟或爭執終 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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