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經營者應就其提供服務之主要資費,於實施前按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公
  式計算,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後實施;次要資費,由電信總局
  核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主要資費及次要資費、其項目由電信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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