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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應就其提供服務之主要資費,於實施前按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公 式計算,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後實施;次要資費,由電信總局 核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主要資費及次要資費、其項目由電信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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