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站經營者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地面站經營者負責人 及工程主管核章: 一、輪值工作人員及時間。 二、發射機輸出端之射頻輸出功率。 三、機器故障、保養、修護紀錄。 四、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 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地面站經營者自行訂定之。但訂有統一格式者,依 統一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