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地面站經營者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地面站經營者負責人
  及工程主管核章:
  一、輪值工作人員及時間。
  二、發射機輸出端之射頻輸出功率。
  三、機器故障、保養、修護紀錄。
  四、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
  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地面站經營者自行訂定之。但訂有統一格式者,依
  統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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