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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航空器飛航高度一萬五千公尺或四萬九千英尺,應於駕駛艙內具備測量 宇宙間輻射線大小之裝置,供飛航組員查知每次飛航累積之輻射量。該 項裝置應能於飛航時提供飛航組員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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