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船舶、鐵路系統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行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
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者
,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提供,
屆期不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或活動團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汽
車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提供相關
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
其於限期內提供,屆期不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