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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各機關電子計算機會計作業之程式設計,其內容應包含: 一、輸入、輸出規格之設立。 二、程式規範之說明書。 三、程式之流程。 四、程設設計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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