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之申請
案,其應檢具文件、資料,以英文以外之外文記載者,應檢附立案翻譯社
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廠商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之申請
案,其發給或重製許可證者,並應繳納證書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納入「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
第陸點第一款有關以外文文件或資料注意事項之規定,以臻明確。
三、第二項定明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相關申請案須發給或重製許可證者,應
繳納證書費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