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信用部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
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
條之二、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
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四、第六十二條之九及第七十六條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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