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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契約期滿前,工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縱於契約期滿前,工人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工廠違反工作契約或勞動法令之重要規定時。 二、工廠無故不按時發給工資時。 三、工廠虐待工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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