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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廣告真實義務)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不得逾越登記內容, 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 前項宣傳方式、應敘明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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