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保護機構應將第二十八條訴訟或仲裁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或仲裁必
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
並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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