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信託業、
  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
  務時,除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及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外,準用第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
  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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