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辦理議借時,邀請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派
員會同監督,向持有該種證券之特定人,於議借申請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
始交易基準價百分之十範圍內議借之。
證券所有人於同意出借後,應將已背書與附件齊全之證券及證券出借清單
於當日下午二時前送交本公司,或匯撥至本公司在集中保管事業專戶,並
於議借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由本公司掣給收據。
擔保金之給付標準由本公司與出借人自行議定。
本公司於議借日之次二營業日下午二時前歸還議借之證券及給付借券費(
借券費=議定單價×數量)與出借人,並向其收回擔保金。
證券所有人應提供身分證字號、通訊及戶籍資料,做為本公司代扣繳稅款
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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