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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 ,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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