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有關法律、政治、經濟、社會、監獄各學科之專門著作。
  前項第二款之專門著作,須已出版,並有畢業學校各該學科教授二人以
  上之證明書,證明係本人所著,每人以一種為限,字數須在二萬以上,
  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
  前項證明書,如確因事實困難,不能取得,經司法行政部許可,得由其
  他國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各該學科教授二人以上代為證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