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有關法律、政治、經濟、社會、監獄各學科之專門著作。 前項第二款之專門著作,須已出版,並有畢業學校各該學科教授二人以 上之證明書,證明係本人所著,每人以一種為限,字數須在二萬以上, 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 前項證明書,如確因事實困難,不能取得,經司法行政部許可,得由其 他國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各該學科教授二人以上代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