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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覆查,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調查認定之事實者。 二、對案情有關之重要證據,原調查人員漏未斟酌者。 三、原調查意見適用法令顯有錯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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