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次要道路及巷道最小路幅
  次要道路及巷道之路幅依都市計畫中之道路寬度,次要道路最小路幅不
  得少於十一公尺,巷道最小路幅不得少於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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