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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附屬單位決算,應詳加審核其本年度營運得失,並 編具業務考核意見書五份,除自存一份並送達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及本 府財政局各一份外,其餘二份附入各機關主管決算送達本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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