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對於下列場所之照明設備,應保持其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一、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
二、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
三、高壓電氣、配電盤處。
四、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者作業場所。
五、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
六、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工作者災害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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