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下列場所之照明設備,應保持其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一、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 二、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 三、高壓電氣、配電盤處。 四、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者作業場所。 五、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 六、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工作者災害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