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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 偽情事者,查明屬實以曠職論。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 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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