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
  偽情事者,查明屬實以曠職論。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
  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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